消防设施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 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洁净厂房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升/ 秒,电子净化厂房,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升/秒;
洁净厂房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食用菌净化厂房,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过25米,水枪喷 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洁净室及其技术夹道和技术夹层内,均宜同时设置卤代烷或 二氧化碳等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对设有贵重设备仪器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洁净室,以及当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难以进入扑救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 等部位,应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系统。
洁净厂房施工验收规范
为了在洁净室(含装配式洁净室,下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施工验收要求,净化厂房公司,统一检测方法,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洁净室和一般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重庆净化厂房,不适用于有生物学安全要求的特殊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洁净室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事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没有图纸和技术要求的不能施工和验收。洁净室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施工。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坚定证明文件。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备案。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或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